2025年12月10日,廣東惠倫晶體(維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布《關于公司及相關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因惠倫晶體涉信披違規,證監會擬決定對其作出行政處罰。
陳宇霞律師提醒,凡在2021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24日之間買入惠倫晶體股票,且在2025年4月25日之后繼續持有或賣出虧損的投資人(具體索賠條件以法院認定的為準)。(惠倫晶體維權入口)
違法事實:
證監會經調查認定惠倫晶體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惠倫晶體未按規定披露資金占用事項,2020年年度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2020年,惠倫晶體以采購設備及材料、預付工程款等名義向東莞市某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支出款項,并最終劃轉至控股股東新疆惠倫股權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以下簡稱新疆惠倫)及公司實際控制人趙積清本人等關聯方銀行賬戶,用于歸還新疆惠倫股權質押款及趙積清個人借款。 上述關聯方非經營性資金往來構成關聯方對公司的資金占用,2020年累計發生額為28,330,000元,期末余額為 26,630,000元,資金占用發生額占惠倫晶體 2020 年年度報告披露凈資產的 5.12%。
根據相關規定,上述事項應當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惠倫晶體在 2020年年度報告中未予披露,構成重大遺漏。
二、惠倫晶體虛增成本費用、虛增收入,2021年、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2021年、2022年,惠倫晶體存在虛構采購業務、虛構銷售業務以及未按實際情況確認收入等情形,分別虛增營業收入25,489,938.60元、62,333,644.39元,占當期披露營業收入的3.89%、15.79%;2021年虛增利潤總額8,445,707.65 元、2022年虛減利潤 1,408,939.34元,占當期披露利潤總額的6.13%、0.91%。惠倫晶體披露的 2021 年年度報告、 2022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惠倫晶體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違法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證監會決定對惠倫晶體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的罰款,并對其他責任人員給予60萬元至400萬元不等的罰款。
索賠相關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上市公司證券虛假陳述,給投資人造成的投資損失,應當負賠償責任。
陳宇霞律師提醒,凡在2021年4月23日至2025年4月24日之間買入惠倫晶體股票,且在2025年4月25日之后繼續持有或賣出虧損的投資人。
以上索賠條件僅代表陳宇霞律師的觀點,不作為任何投資決策和買賣建議,最終以法院認定的索賠條件為準。(陳宇霞律師專欄)
參加股票索賠的股民需準備如下材料;
1、股票交易對賬單(如對賬單上未顯示完整的身份證號碼,需另外打印股東信息表;對賬期間從第一次買入至完全賣出(或打印對賬單之日)
2、身份證復印件
律師代理費
如委托律師代理,該類案件一般為風險代理,前期不收取任何費用,勝訴后按賠償款的一定比例支付律師費,未獲賠償無需支付律師費。
(本文由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陳宇霞律師供稿,不代表新浪財經的觀點。陳宇霞律師,北京盈科(杭州)律師事務所律師,已成功代理股民訴超華科技、圣萊達、三房巷、億晶光電、天翔環境、祥源文化、中兵紅箭、獐子島、長園集團、索菱股份、中潤資源、延安必康、大東南、聯建光電等數十家上市公司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