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19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19日消息,民政部、金融監管總局日前印發《養老機構預收費存管工作指引》,進一步加強和規范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健全存管規則,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
全文如下:
關于印發《養老機構預收費存管工作指引》的通知
民辦發〔2025〕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金融監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金融監管局:
為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健全商業銀行第三方存管制度,按照《民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公安部 財政部 中國人民銀行 市場監管總局 金融監管總局關于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民發〔2024〕19號)等有關規定,民政部、金融監管總局聯合制定了《養老機構預收費存管工作指引》。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貫徹落實。
民政部辦公廳 金融監管總局辦公廳
2025年10月31日
養老機構預收費存管工作指引
為加強和規范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健全存管規則,保障老年人合法權益,根據有關規定,制定本指引。
一、專用存款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
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是指養老機構在商業銀行開立的,用于存放、管理向老年人預收的押金、會員費,以及按照規定留存的風險保證金的專用賬戶。養老機構應當在民政部門公布的本地區承接預收費存管業務的商業銀行名單范圍內,自主選擇一家銀行開立唯一預收費專用存款賬戶。
養老機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應當按照《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提供賬戶開立申請書、營業執照或者法人登記證書副本原件和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其他所需材料。存管銀行收到相關材料后,對符合條件的,應當為其開立專用存款賬戶,并按照有關規定簽訂存管協議。專用存款賬戶信息需要變更的,養老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到存管銀行辦理變更手續。養老機構撤銷專用存款賬戶的,應當預先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報告存管資金處置等方案,自報告之日起,不得再向老年人收取押金、會員費。存管銀行按照賬戶管理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專用存款賬戶撤銷手續。養老機構應當于專用存款賬戶開立、變更、撤銷后7個工作日內,將有關信息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報告。存管銀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開立、變更、撤銷信息向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備案,并抄報所在地金融監管總局派出機構。
二、存管資金的使用
養老機構原則上通過存管銀行收取押金、會員費。通過其他支付機構或者現金收取的,應當于收取當日(至遲次日)劃轉或者存入專用存款賬戶。
養老機構使用存管資金,應當向存管銀行發起支出申請,說明資金用途,并提供有關佐證材料。符合《關于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使用用途要求的,存管銀行應當及時為養老機構辦理資金支出。存管資金用于支付突發情況下老年人就醫費用的,存管銀行可以容缺辦理,養老機構應當于老年人就醫后7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佐證材料。
三、存管資金的退還
對符合養老服務協議約定和按照《指導意見》規定應當退費的,養老機構應當及時向存管銀行提交退費申請。存管銀行核對相關信息后,應當于退費申請提交當日(至遲次日)按原渠道一次性退還剩余費用。養老服務協議對退費渠道另有約定或者原付款渠道無法辦理退費的,養老機構應當向存管銀行說明情況,并提供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身份證明、養老服務協議、押金或者會員費收取和退費賬戶等信息,由存管銀行核對后及時退還。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辦理撤銷且經退費后仍有余額的,存管銀行可以根據養老機構申請并按照賬戶管理相關規定,向養老機構基本賬戶劃轉剩余資金。
四、資金異常流動情形
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出現大額交易、可疑交易、高風險交易、非指定用途交易等資金異常流動情形的,除辦理退費外,存管銀行不得為其辦理支出,同時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作出風險提示。其中,涉及大額交易、可疑交易、洗錢等情形的,同步報告所在地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涉及非法集資的,同步報告地方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和所在地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大額交易主要是指養老機構當日單筆交易或者累計交易、當月或者季度累計交易達到一定金額的款項劃轉。省級民政部門、國務院金融管理部門分支機構、派出機構應當結合當地養老機構床位數量及收費情況等,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進一步分類細化大額交易的金額標準。
可疑交易主要指存管銀行按照《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養老機構的資金、其他資產、交易、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情形。
高風險交易主要指存管銀行發現或者有理由懷疑養老機構違反《指導意見》對資金使用用途的規定,出現“非自用”不動產交易;交易對方的名稱涉及證券、交易所、金融等字樣;交易對方涉及養老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名下的其他企業或者集團內關聯企業;資金一旦劃轉、支出后觸及風險保證金底線等情形。
非指定用途交易主要是指專用存款賬戶中“押金”的交易目的是退費、支付突發情況下老年人就醫費用、抵扣老年人拖欠的養老服務費或者應當支付給養老機構的違約金、賠償金等以外的情形。
省級民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會同省級金融監管部門對資金異常流動情形進行補充和細化。
五、相關方權利義務
(一)養老機構的權利義務
養老機構向存管銀行提供合法、真實、準確的證照及資料,有關證照及資料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書面通知存管銀行。因養老機構提供信息不真實、不合法、不及時導致的風險、損失與責任由養老機構承擔。養老機構不得利用存管銀行做營銷宣傳。
(二)存管銀行的權利義務
存管銀行應當按照《指導意見》等國家有關規定及存管協議,履行存管資金的管理責任,不得向養老機構收取額外的服務費用。存管銀行不對養老機構行為承擔任何擔保、信用背書等責任。因養老服務、專用存款賬戶余額不足等產生的糾紛,存管銀行不承擔責任。
存管銀行應當開發用于歸集養老機構資金收取、使用等信息的養老機構賬戶管理系統,并與民政部門信息系統實現數據對接,及時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推送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資金收取、使用、退費等信息及相關分析報告,不得隱瞞、欺騙、篡改、拖延等。
存管銀行應當關閉養老機構專用存款賬戶網銀交易,全部交易通過柜面或者存管銀行開發的專用存管平臺進行。養老機構每次發起支出申請,存管銀行應當進行支出后余額試算。試算發現支出后余額將低于風險保證金最低比例對應金額的,應當提示養老機構補足風險保證金,并向負責監管的民政部門作出風險提示。養老機構補足風險保證金后,存管銀行應當及時為其辦理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