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記者古一平)漁業法修訂草案三審稿12月22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草案三審稿完善了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相關規定。
2025年6月,漁業法修訂草案二審稿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會后,經過征求社會各方面意見,形成了草案三審稿。
草案二審稿中規定,在重要漁業水域開展工程建設,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征求同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意見。有的部門和地方提出,征求意見是行政機關審查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內部程序,不應由建設單位負擔。對此,草案三審稿完善相關規定,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審查相關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時,應當征求同級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意見”。
針對產業結構和養殖規劃調整對當地漁業生產者的生產生活影響較大的情況,有的常委會委員和部門提出,建議在核發養殖證時給予其優先安排。
對此,草案三審稿完善規定,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發養殖證時,應當優先安排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地漁業生產者從事養殖生產,包括以水域、灘涂養殖生產為主要生活來源;因漁業產業結構調整,由捕撈業轉產從事養殖業;因養殖水域灘涂規劃調整,需要另行安排養殖水域、灘涂從事養殖生產等。
此外,修訂草案三審稿還就違反生態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法律責任與生態環境有關法律的規定做好統籌銜接等進行了相應修改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