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劉強東與京東集團簽訂的“10年1元年薪”薪酬計劃正式到期。
薪酬計劃始于2015年,約定劉強東在2015年至2025年期間每年僅領取1元人民幣基本工資,同時獲得2600萬股A類股期權,占京東流通股的0.9%,綁定其與公司長期利益。同年8月,劉強東與章澤天領證結婚。
時間點的重合與薪酬安排的特殊性,也讓公眾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認定規則產生好奇:此類在婚姻存續期內授予的股權激勵,是否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邊界究竟如何劃分?
婚姻期間所得財產原則上屬于共同財產
哪些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對夫妻共同財產的類型進行了列舉式和兜底式的詳細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只歸一方的財產;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據此,婚姻存續期間一方通過激勵機制獲得的股權、期權等財產性收益,原則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理權,在離婚時依法進行分割。
個人財產注重人身屬性與婚前歸屬
當然,法律也明確規定了不屬于共同財產的除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將以下財產界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從上述規定可見,個人財產通常具備以下特征之一:一是具有強烈的人身專屬性,二是不存在夫妻共同的合力。
所謂“人身專屬性”,是指財產與特定人身權益緊密相關。如,一方因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損害而獲取的相應賠償,是基于對其身體受損而依法獲得的賠償項目,亦是對該人員身體受損的經濟補償,該賠償就具有強烈的人身專屬性,因而屬于該方個人財產。
“共同合力”是認定核心,家務勞動亦視為貢獻
“夫妻共同合力”是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核心原則,指雙方在財產獲取過程中存在共同的努力與貢獻,且該貢獻不限于直接的經濟投入。這一原則不僅是界定共同財產的基礎,也是離婚時一方主張家務勞動經濟補償的法律依據。
如,一方的婚前財產因缺乏婚內共同貢獻,不因結婚自動轉為共同財產。然而,即便一方未參與社會工作(如“全職太太”),其家務勞動、子女撫養等付出也為另一方的工作提供支持,因此婚姻期間的工資收入屬于共同財產。
同理,婚前個人房產在婚后產生的租金收益,因涉及雙方的共同管理與維護,可認定為共同財產;但房產本身仍屬個人財產。
近日備受關注的“翟欣欣案”進一步彰顯了“共同合力”原則的司法實踐。翟欣欣與蘇享茂婚姻存續僅42天,在缺乏夫妻合力貢獻的情況下,卻通過脅迫手段向蘇享茂索取巨額財物,構成敲詐勒索罪。該判決明確,法律不保護缺乏共同生活實質的財產索取行為。
“1元年薪”到期后的財產歸屬
“十年計劃”到期,劉強東不再受“1元年薪+固定期權”約束,可重新參與制定新的薪酬方案。但此前2600萬股期權的授予、歸屬與行權均發生在婚姻存續期內,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其已行權股票及全部增值原則上構成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曾以書面形式明確約定該部分收益歸個人所有,否則離婚時須納入分割范圍。
此后若劉強東與京東續簽或升級激勵方案,在無新的書面約定情況下,其新取得的工資、獎金及任何股權激勵,只要仍在婚姻關系內,亦繼續被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是一場需要共同經營的旅程。法律為夫妻共同財產劃定了規則,卻無法替代彼此的溝通和體諒。明晰夫妻共同財產的邊界,不是為了“分你我”,而是為了讓夫妻雙方在尊重與理解中守護“你我共同”的未來,重視、珍惜雙方的每一份付出,為婚姻中每一個“深耕者”保駕護航。
作者:中新網特約法律專家 鉞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