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受助人通過“某某籌”平臺籌得眾籌款用于治療疾病,但后來不幸去世,其父母認為余下未使用的眾籌款屬于遺產,應進行繼承。近日,廣東省德慶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繼承糾紛,法院認為眾籌款應用于特定用途,受助人死亡后將眾籌款轉化為其遺產缺乏法律依據,判決駁回受助人父母請求平等分割繼承未使用眾籌款的訴求。
2021年,梁某因病通過“某某籌”平臺發起籌款用于治療,之后不幸去世,剩余4萬余元眾籌款未使用,由梁某妻子保管。梁某父母認為,未使用的眾籌款應作為梁某的遺產,其父母可以依法繼承。梁某妻子則認為,未使用的眾籌款不屬于梁某的遺產,梁某父母無權要求分割。為此,梁某父母將梁某妻子、梁某子女訴至法院,請求平等分割繼承該筆未使用的眾籌款。
法院審理后認為,“某某籌”是一個社會公益平臺,是不特定多數求助人與不特定多數救助人之間的連接渠道。“某某籌”匯集的眾籌款幫助特定的大病求助人,屬于特殊的網絡慈善眾籌范圍。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在該公益平臺上募得的眾籌款,救助人捐贈目的系用于受助人疾病治療,而非個人財產贈與。本案“某某籌”資金的用途限定于梁某疾病的治療,如果將用于治療疾病的眾籌款轉化為受助人名下的個人財產,不僅不符合救助人捐贈的目的,亦為受助人不當得利創設了可能的途徑,違背公序良俗。因此,“某某籌”平臺籌集捐贈給受助人的眾籌款應用于特定用途,受助人死亡后將眾籌款轉化為其遺產缺乏法律依據。未使用的眾籌款可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有關規定處理。最終,法院判決駁回梁某父母主張平等分割繼承梁某未使用的眾籌款的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提醒
本案雖以遺產繼承糾紛為表象,實則觸及社會公益捐贈財產的法律屬性界定這一核心命題。在新型網絡互助模式不斷涌現的當下,如何平衡民事權利與社會公益、法律邏輯與道德倫理,成為司法者不可回避的話題。
現實生活中,有的大病患者會因經濟原因支付高額醫藥費困難,從而借助網絡平臺尋求社會捐款。網絡眾籌平臺為求助人提供發布求助信息的渠道,積少成多募集來的資金為許多經濟困難患者解決了燃眉之急。如果將用于治療疾病的眾籌款轉化為受助人名下的個人財產,不僅不符合救助人捐贈的目的,還將消耗社會公眾對于公益事業的信任,亦可能導致受助人或其家人不當得利,違背公序良俗。本案通過對財產來源審查、使用目的審查、權益歸屬審查為類案處理提供了可復制的裁判路徑。特別是在網絡眾籌平臺糾紛頻發的背景下,裁判確立的“禁止慈善財產私有化”具有示范意義。通過司法判例的指引,向社會明確傳達以下價值導向:網絡眾籌絕非私人斂財渠道,任何試圖突破捐贈協議約定、違背慈善目的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否定性評價。
(梁洪琿 李結瓊)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