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人口老齡化程度不斷加深,老年人的養老需求日益增長,因養老問題引發的糾紛也逐漸增多。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資料顯示,該院近三年審理的涉養老糾紛案件,主要為涉及養老機構的合同糾紛和侵權糾紛,以及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的涉養老糾紛兩種類型。妥善預防、解決養老糾紛,與老年人的幸福感息息相關。
老人住進了養老機構,就該由其全權負責嗎?子女是否還應承擔贍養義務?人民網記者采訪了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方莊人民法庭法官魏敬賢進行解答。
老人住進養老機構,治病延誤誰擔責?
老高與小高系父子關系,二人與某養老院簽署了服務合同,由養老院向老高提供養老服務。某天早晨,護理員跟小高反映,凌晨3點時,老高出現呼吸困難,養老院安排醫護人員給老高進行吸氧,小高表示不用送老人去醫院,他可以從醫院開藥后拿到養老院輸液。下午5點,護理部電話告知小高,老高病情加重,隨時可能出現呼吸、心跳停止的情況,小高要求馬上送老高去養老院的合作醫院,但該醫院5點下班且無急診,當天無法辦理住院。養老院向小高出具《病危通知書》,建議小高將老高送去其他醫院進行治療,但小高在《病危通知書》上簽字后表示放棄去其他醫院,先由養老院的醫護人員進行救治,待合作的醫院上班后送醫。第二天,養老院撥打120將老高送至該合作醫院。老高治療3天后在該醫院去世。
小高認為,養老院未及時將老人的狀況通知家屬和送醫救治,延誤最佳治療時間,最終導致老高死亡,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養老院認為其盡到了照料義務,老高因自身疾病原因在醫院病逝,與提供日常照顧服務無關,無需承擔任何責任。雙方就責任承擔及賠償問題未能協商一致,因此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小高在從護工處得知老人出現呼吸困難時,沒有前往養老院查看老人的身體狀況,也沒有將老人送醫檢查、治療,在養老院的合作醫院無法接收老人入院時,仍選擇不同意先將老人送去其他醫院進行診治和搶救。因此,對于老高的死亡,小高應當負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養老院并非專業醫療機構,服務合同中亦不存在要求養老院提供醫療服務的約定,因此不應苛責養老院對老高的病情作出專業的判斷和診治。但是,老高、小高和養老院簽訂的合同中約定,老人在入住期間突發疾病或身體傷害事故,養老院應及時通知監護人小高。在老高第一次出現呼吸困難時,養老院并未將此情況第一時間通知小高,而是在第二天早晨才通知小高,也存在一定的過錯,因此,法院酌定養老院對不及時通知家屬的服務部分承擔相應的服務瑕疵賠償責任。
子女的贍養義務,能轉移給養老機構嗎?
實踐中,部分老人子女認為,將老人送入養老機構后,自身的義務已完全轉移,甚至認為老人在機構內發生的任何意外,都應由養老機構承擔全部責任。這種認知的誤區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魏敬賢表示,該贍養、扶助和保護義務,屬于法定強制性義務,基于血緣和身份關系產生,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不因老人入住養老機構而當然免除。子女將老人送入養老機構,即使合同里約定“全權委托照護”,或者支付了高昂費用,也僅意味著生活照料責任的部分委托,而非贍養義務的完全轉移。
此外,魏敬賢認為,即使養老機構提供專業服務,子女仍需對老人生命健康安全承擔最終的審慎注意義務。“尤其在老人出現危急健康狀況時,需及時響應、優先選擇科學救治方案,不能以無法實時關注為由規避核心責任。子女并不能通過一紙合同就把所有的贍養父母的義務完全‘甩手’。”
對于養老機構來說,對老人的照護義務,不僅包括日常起居照料,更涵蓋健康異常的及時發現、實時告知、專業應對三重責任。魏敬賢表示,尤其強調第一時間通知是法定與約定的雙重義務,不能因后續配合家屬而抵消前期延誤的過錯,養老機構應針對老人建立更靈敏的健康監測機制、更規范的應急響應流程,推動行業服務從被動執行轉向主動保障,從“被動等出事”變成“主動防未然”。
魏敬賢建議,養老機構應完善服務流程,主動提升服務精度,完善服務設施,對于不同服務群體,盡量分類管理,特別是年老體弱、殘疾人、存在特殊體質人群等,依據看護對象的不同情況和個性化需求,提供精細化、差異化服務。此外,建立健全定期巡查巡檢制度,發現安全隱患及時消除,加強從業人員的專業化技能培訓,為服務對象營造良好的生活休閑環境。
(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方莊人民法庭法官助理張燕對此文亦有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