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1日施行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國無人駕駛航空器領域的首部專門行政法規。《條例》解決了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責權不明”“空域使用”“低慢小管控”“新技術監管”等矛盾問題,全面推進制度創新,以飛行管理為中心,建立了我國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管理的制度框架,為無人駕駛航空器產業的健康有序發展奠定法治基礎,為推動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法規保障。
構建管理體系,實現有法可依
《條例》施行是無人駕駛航空器監管領域一個里程碑事件,從根本上解決了無人駕駛航空器管理“無法可依”的困境。一是全鏈條管理,《條例》對無人駕駛航空器從設計、生產、維修、組裝到飛行活動的全生命周期進行規范,構建了科學、規范、高效的制度體系。二是明確監管職責,確立了國家空中交通管理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國務院民用航空、公安、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的協同監管框架,有效破解管理難題。
科學分類管理,實現精準施策
《條例》根據無人機的重量、飛行高度、飛行速度等性能指標,將其分為微型、輕型、小型、中型、大型五個類別,并針對不同類別設計了差異化的管理要求。一是精準管控與按需服務,圍繞航空器和操控員核心主體管理和服務,針對操控小型、中型、大型民用無人機飛行操控員資質,需向民航主管部門申請取得相應操控員執照。此前分散的、無標準的行業生態,正朝著“持證上崗、規范作業”的方向重構。操控微型、輕型民用無人機飛行,雖無需執照,但應熟練掌握操作方法,必須了解風險警示信息和有關管理制度。二是激發微型無人駕駛航空器消費市場活力,通過科學分類,為絕大多數用于消費級、娛樂級的微輕型無人機預留了充足發展空間。
規范飛行活動,統籌安全與發展
《條例》通過劃設空域、規范飛行活動,致力于實現“飛得起來、飛得順暢、飛得便捷、飛得安全”的目標。一是科學規范空域劃設,明確劃設了管制空域和適飛空域。管制空域以外的空域為微型、輕型、小型無人機的適飛空域,在適飛空域內的飛行活動無需申請,極大便利了常規飛行。二是明確飛行活動申請規則,未經批準不得在管制空域內飛行,需要飛入管制空域的,應依法提出申請。三是規范了操控無人駕駛航空器實施飛行活動應當遵守的行為,明確了在實施飛行活動前、實施過程中以及實施后應當遵守的相關規定,提升了監管效率,有效解決了之前實施飛行活動存在的矛盾和風險。
明確監管方法,筑牢管理基礎
《條例》確立了多項基礎性制度,提出了產品識別碼、信息播報、綜合監管服務平臺等技術要求,為無人駕駛航空器安全使用奠定基礎,為有效監管提供支撐。一是實名登記與產品識別碼,要求民用無人機所有者依法進行實名登記,生產者為其設置唯一產品識別碼,增強了飛行活動的可追溯性。二是一體化綜合監管服務平臺,《條例》提出通過統一平臺對全國無人機實施動態監管與服務,推動實現監管服務的“一窗辦理、一網通辦”,提升監管和辦理效率。
規范審批權限,明確法律責任
《條例》明確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活動申請批準權限。強化監管信息公開,向社會公布有關審批事項、申辦流程、受理單位等信息并及時更新。細化應急處置責任,明確對違規飛行的處置措施。對違規行為,如“黑飛”、干擾航空秩序等行為設定罰款、沒收設備甚至追究刑事責任。《條例》填補了中國無人機監管的法律空白,具有很強的實踐價值。無人駕駛航空器的設計者、生產者、所有者、操控者以及運營者等相關主體均應根據《條例》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義務,防止無人機擾亂空中交通秩序,避免碰撞事故的發生,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維護國家安全。
法治保駕護航,促進低空經濟健康發展
《條例》的出臺為蓬勃發展的低空經濟和無人機產業注入了強心劑。一是提供法治保障,2024年,“低空經濟”首次寫入政府工作報告,《條例》的及時出臺為其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二是創造廣闊應用前景,在良好的制度環境下,“無人機+”將賦能更多行業,如監控預警、物流運輸、測繪勘驗、農業植保、應急救援等,催生新業態。
低空經濟作為我國未來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點,其健康發展離不開完善的法規和標準體系的支撐。進一步推進《條例》貫徹實施,堅持統籌發展和安全,充分適應低空飛行活動帶來的安全態勢變化,完善低空運行規則標準,明確各級管理主體監管職責,創新安全監管理念,建立健全一套科學合理、適應我國國情和低空經濟發展需求的法規和標準體系,為我國低空經濟的高質量發展提供堅實保障,助力我國在全球低空經濟競爭中占據有利地位,推動我國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
(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航空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