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公募基金銷售行為規范征求意見:不得展示三年期以下基金業績排名,不得對基金銷量、基金規模等進行排名
對于公募基金從業人員來說,近期最為關注的,莫過于《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指引(征求意見稿)》(下稱“指引”)的出爐。績效考核作為“指揮棒”,牽一發而動全身,指引積極地在制度層面踐行“以投資者為本”的行業發展理念,對行業帶來長期且深遠的影響。
從指引主要內容看,包括基金公司要改革薪酬分配機制,基本薪酬與績效薪酬應當保持適當比例,避免因薪酬結構不合理引發風險隱患或業務激進行為。對于基金公司績效考核機制,要求全面建立以基金投資收益為核心的考核體系,納入產品實際盈虧、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情況等指標,并對高管、投資人員、銷售人員設置差異化考核指標和權重。
此外,為了更好地將基金行業相關各方利益捆綁在一起,指引還要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用其部分薪酬買入公司旗下基金,基金經理也要拿出一定薪酬買入本人所管基金。長期業績欠佳的基金經理將被降薪。
綜合來看,指引的核心,意在通過重構績效考核這根“指揮棒”,將基金管理人、基金經理的利益與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深度綁定,力圖讓“以投資者為本”的行業基石,從基金公司的自我道德追求,變為可衡量、可追溯、可問責的商業法則。
回顧公募基金行業發展歷史,“基金賺錢,基民不賺錢”已成為行業痼疾,部分原因是在極端行情中投資者容易追漲殺跌。不過,基金公司和基金經理違背“以投資者為本”也是重要原因。由于公募基金主要收入源于固定管理費,其收入和資產管理規模掛鉤,他們對規模增長有天然的沖動。
因此,在行情中后期,基金公司往往還在加緊營銷,因為此時更容易吸引投資者買入。部分基金經理為了追求短期業績,則會采用押注賽道的激進策略。然而,上述行為通常難以給投資者帶來真正回報,沒有“以投資者為本”,背離了“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信義義務。
指引的出臺,正是從制度層面系統性地矯正這一錯配,其核心是通過一系列可量化、硬約束的規則,構建一個“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共同體,通過具有穿透力的利益綁定機制,讓管理人“與持有人坐在同一條船上”。
實話實說,指引的要求不低。在定量指標中,包括基金產品業績、投資者盈虧情況等基金投資收益指標。其中基金產品業績指標應當包括基金凈值增長率、業績比較基準對比等,投資者盈虧情況指標則包括基金利潤率、盈利投資者占比等。作為開放式基金的公募基金,如果投資者追漲殺跌,往往很難賺到錢,此次新規將績效考核跟投資者的盈虧情況掛鉤,在特定市場行情中要達成目標并不容易。
不可否認,任何一場深刻的制度變革,在帶來積極影響的同時,也必然伴隨著新的挑戰和需要平衡的考量。指引對于“顯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且基金利潤率為正的,其績效薪酬可以合理適度提高”的表述,業內同樣有所期待。唯有公平對等的獎懲機制,才能更好地服務行業長遠健康發展。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指引意在讓“以投資者為本”落到實處。制度是行業行穩致遠的基石。唯有各方嚴格落實指引要求,將規則條款轉化為日常經營的行為準則,才能真正破解行業痼疾,推動公募行業回歸資管本源,在制度護航下實現高質量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