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蔡蕾 通訊員 任驪 陳彬)在自媒體時代,很多人在編輯微信公眾號時習慣在網絡上下載圖片用于宣傳,但這些圖片可以隨意使用嗎?近日,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在微信公眾號發布文章時使用未授權圖片引發的侵害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糾紛案,判決被告某旅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某影像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并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0元。
經審理查明,原告某影像公司一直專注于廣告視覺內容的創作、生產,并向國內外廣告公司及各大企業、媒體提供原創視覺內容。該公司發現被告某旅游公司未經授權在其微信公眾號中先后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權的6張攝影圖片。經查,被告某旅游公司通過網絡搜索到“某圖庫”,并從中免費下載了涉案攝影圖片,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多篇文章中使用。原告某影像公司認為被告某旅游公司侵害其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并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后認為,涉案作品系攝影作品,其內容具有獨創性,屬于我國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本案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某旅游公司未經某影像公司許可,在其微信公眾號發布的多篇文章中使用與涉案攝影作品構成實質性相同的圖片,且未能證明其所用圖片的來源,侵犯了某影像公司對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并賠償經濟損失的法律責任。法院判決被告某旅游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某影像公司享有著作權的作品,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共計2000元。該判決現已生效。
來源: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