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將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近期,一些網絡媒體、網友等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規定比較關注,提出了一些疑問。就此,記者聯系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辦公室,希望法工委對網絡輿情反映的一些關切和問題給予必要說明。法工委有關負責人從以下五個方面作出了說明和回應。
一、關于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審議和第136條規定形成的有關情況
2023年8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進行初次審議。2024年6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二次審議。兩次將修訂草案通過中國人大網向社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在二審稿中,關于治安違法記錄封存的規定適用于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人各類治安違法行為。
2025年6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進行第三次審議。各方面提出,實行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有利于減少和避免“一次受罰、終身受限”的情況,也有利于為將來建立輕微犯罪記錄封存制度提供一定的實踐經驗,建議本法對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作出明確規定。據此,參照刑事訴訟法第286條等法律規定的表述,對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有關條款作了修改,形成了后來的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于2025年6月27日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后成為現行法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立法法有關規定,法律草案通過后即成為法律并依法公布施行。自2025年6月27日修訂后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布至11月27日這段時間里,我們沒有收到對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的不同意見。
二、關于“哪位少爺吸了”
近期,有言論針對第136條規定的封存措施提出“哪位少爺吸了”的問題,從法治上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這是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在國家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各環節法治工作中,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法律法規的行為都必須依法予以追究。憲法和立法法、有關組織法、有關議事規則等法律對立法活動、立法工作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為立法活動、立法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立法工作不受任何特殊利益群體、組織或者個人的不當影響。
三、關于治安違法記錄封存的含義
治安違法記錄封存是一種對治安違法信息進行管控的措施,不是一種處罰措施。實行治安違法記錄封存制度,目的是對治安違法信息進行必要的管控和規范,減少和避免被處罰人“一次受罰、終身受限”。封存不是消除、刪除記錄,有關違法信息仍然記錄在案,但不得隨意查詢、提供或者披露。第136條規定予以封存的記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或者公開,同時規定了兩類例外情形:一是有關國家機關為辦案需要查詢的除外;二是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第136條還規定,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違法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四、關于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兩個法律的適用關系
治安管理處罰法適用的各類違法行為,均屬于不構成犯罪、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3條對此作出了基本規定。凡屬于構成犯罪的行為,一律依照刑法規定追究行為人刑事責任。在執法司法活動中,如果將構成犯罪、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作為治安違法行為,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處理處罰,則屬于錯誤適用法律,應當糾正;反之,亦屬于錯誤適用法律,也應當糾正。
在兩個法律適用關系上,有三類情況需要注意。第一類情況:有的行為屬于刑事犯罪問題,如故意殺人等行為,不屬于治安違法行為,應當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存在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處理的問題。第二類情況:有的行為屬于治安違法問題,如吸毒等違法行為,不屬于刑事犯罪問題,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不存在適用刑法進行處理的問題。第三類情況:有些行為從行為特征的規定或者描述上看,在刑法和治安管理處罰法中都有規定,如刑法第353條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第85條。對于這種情況,首先應當看是否構成犯罪,凡屬于構成犯罪的,均應當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責任;只有在尚不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才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
五、關于“吸毒記錄封存”
依照我國法律制度,吸毒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規定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措施的適用范圍包括吸毒行為,一些意見提出“吸毒記錄封存”的問題,并表示擔憂和不解。對此,說明以下幾點情況。
第一,國家依照刑法懲治毒品犯罪。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對毒品犯罪行為和刑罰作出明確規定,共有12個罪名。其中,第347條規定的“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最高法定刑為死刑。國家依法懲治和打擊毒品犯罪的態度、措施和制度沒有任何改變,禁毒工作沒有任何松懈。我國是世界上對毒品犯罪懲治最嚴厲的國家之一。
第二,國家治理吸毒問題的基本對策和重點工作是強化戒毒措施。按照我國法律制度,吸毒行為不屬于犯罪行為,屬于應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治安違法行為。然而,進一步看,如果不能促使吸毒者實現戒毒,無論對吸毒者作出什么樣的處罰,其實際意義和效果都是有限的。治理吸毒問題的重點在于戒毒,難點也在于戒毒。我國一直以來重視戒毒工作,建立起有力有效的戒毒制度和相關工作機制。2007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禁毒法,對戒毒措施作出明確規定;2011年6月,國務院制定了《戒毒條例》,對戒毒措施作出進一步規定;還有其他一些法律、行政法規中有戒毒相關規定。禁毒法第6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禁毒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禁毒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我國戒毒措施分為自愿戒毒、社區戒毒(三年)、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可再延長一年)、社區康復(三年)。國家采取各種措施幫助吸毒人員戒除毒癮,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員。鼓勵自愿戒毒,對自愿接受戒毒治療的吸毒人員,公安機關對其原吸毒行為不予處罰。吸毒人員一經發現,有關機關即應當依法予以登記并納入戒毒工作范圍采取戒毒措施,定期進行檢測,提供戒毒治療,對戒毒人員實行動態管控。對戒斷三年未復吸人員,不再實行動態管控。
第三,國家對戒毒吸毒人員信息一直實行管控。《戒毒條例》第7條第二款中規定:“對戒毒人員戒毒的個人信息應當依法予以保密。”第43條規定:“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泄露戒毒人員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禁毒法第52條和第70條、《戒毒條例》第7條第一款對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作了規定,并要求有關方面給予必要的指導和幫助。因此,戒毒吸毒人員相關信息一直是受管控的,處于一種保密狀態,不屬于政府公開類信息,有關機關和單位不能隨意泄露,只限于特定人員才能知悉和查詢此類信息。即使是禁毒工作方面非個性化信息,也是有管控的,不得擅自發布或者對外提供。媒體在報道、宣傳戒毒工作時,對涉及戒毒吸毒人員的內容,都需要作非個性化處理。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規定的治安違法記錄封存措施適用于吸毒行為,實際上并沒有改變我國多年來在戒毒信息、吸毒信息管控方面的實踐和做法。就戒毒人員、吸毒人員信息管控而言,實行封存措施之前和之后并沒有實質性變化。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36條中但書部分規定的兩類例外情形,是對現行有關信息管控措施的一個完善。
最后,借此機會,感謝媒體、網友和社會各方面對國家法治建設、立法工作的關心和支持!(彭波)